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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主要条件是什么意思(代位求偿权的主要条件是什么呢)

admin3个月前722

代位求偿权的主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等。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一、

代位求偿权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找法网提醒您,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代位求偿权的管辖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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