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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犯罪哪五个
1、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在“生产、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因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罪。可见,该罪的主体并没有“门第”界限,“生产作业”中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从条文上看,此罪的犯罪主体仍为一般主体,但是由于“强令”这个行为证明,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而在企业中往往只有领导者、调度者才具有资格,因此,该罪的主体还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略有区别。
3、此罪是七个罪名中唯一带有“劳动”一词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也不同与一般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因此,本罪具有明显的“安全生产”特色,并且在司法实践案件中,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会因此罪而锒铛入狱。
4、此罪的适用情况往往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由相应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犯罪主体不仅区别于“一般主体”与“主管人员”,同时还针对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这一点上明显区别其他罪名。
5、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并不局限于安全生产范围,只要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在此罪的认定上,除了上述违法行为外,还要存在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因此,“拒绝执行”成为该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显着特征。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存在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对因谎报、不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则由“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此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物品过程中。此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法律之所以对于此罪的“门槛”较低,主要是由于物品本身具有“危险”性,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往往比其他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此罪的刑罚相对其他罪名也较重
二、福尔摩斯血色的研究内容
1、1主要涉及犯罪心理学、犯罪剖析以及犯罪痕迹分析等方面,是一门综合性的犯罪学科。
2、2能够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对于警方破案、司法机关审判以及预防犯罪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3、3和实践能够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提升,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前犯罪是什么意思
1、前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通过预防和干预措施来阻止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它强调通过社会政策、教育、社区参与和心理健康支持等手段,预防犯罪的发生。
2、前犯罪的目标是识别和解决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以减少犯罪率并提高社会安全感。
3、通过预防措施,前犯罪试图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和安全的社会环境,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实证犯罪学派产生历史背景
1、实证犯罪学派(positiveschoolofcriminology)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犯罪学理论流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及其学生加罗法洛、菲利等。
2、该学派受实证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反对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犯罪学派。
3、菲利在所著《实证派犯罪学》(1883)中集中阐述该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犯罪原因观和犯罪对策论。
五、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有哪些区别
理论上,具有犯罪心理不一定会有犯罪行为,比如思想犯罪不是犯罪;具有犯罪行为也不一定具有犯罪心理,比如,激情犯罪、误伤等,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六、犯罪学作业题:简述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1.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治理犯罪的对策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预防犯罪。在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我国总结出了一整套具有完整系统和内在联系的综合治理方针。(2)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这就需要我们搞好犯罪预防,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光靠做思想工作不行,必要时也要使用一些法律手段。犯罪预防就是我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手段之一。(3)搞好犯罪预防能够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是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所造成损害,已大大的超过了战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4)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生活,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感,而且还会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因此,犯罪预防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2.犯罪预防的可能性。国内外众多的犯罪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其主要理由如下:(1)犯罪规律的可知性。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着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其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为我们认识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线索,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偶然性的犯罪是否也有规律呢?偶然性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给人以难以捉摸的感觉。但是偶然性犯罪的规律仍然是有迹可寻,是可以认识的。因为偶然性是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相联系的,也有一个发为犯罪预展的过程,只不过短暂而已。只要我们运用量变引起质变这一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就能从偶然性中找到必然性。(2)国际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交流预防犯罪的经验和策略。国际刑警组织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各国司法部门、学术团体为预防犯罪更是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合作与交流。
七、三类犯罪指什么
1、三类犯罪指的是刑法中分为:犯罪、轻罪、过失三类的犯罪类型。
2、具体而言,“犯罪”是指有意犯罪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轻罪”是指无意犯罪但仍然有过错的行为,其罚则相对于犯罪较轻;“过失”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行为,其罚则相对于犯罪和轻罪较轻。
3、这三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判罚标准,是判定犯罪行为轻重缓急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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