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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admin3个月前551

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应当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在诉讼当中申请参加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属于原被告之外的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

一、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指的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

三、

行政诉讼一般开庭多久

  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时间一般为受理案件后一个月至两个月后。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审结,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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