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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醉驾检察院不起诉算是犯罪吗)

admin3个月前819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醉驾检察院不起诉算是犯罪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山东省办理醉酒驾驶指导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公安交警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明确布设查处地点、规范调查程序、严格送检鉴定、规范办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有效规范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酒驾醉驾案件。

二、醉驾交通处罚决定书内容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扣驾照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2023醉驾司法解释

1、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5、(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6、(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7、(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9、(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10、(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11、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13、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14、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15、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16、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17、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8、司法解释是对于有关的人员的法律帮助,只要有关的人员进行合理的处置就可以,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自己的处理方式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的额规定,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的权益问题,而造成自己的错误的发生,这样就会侵害自己的权益,即使自己是醉驾。

四、甘肃省醉驾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1、1.开车加速逃避检查或者冲卡的;

2、2.停车后拒不打开车窗、车门接受检查的;

3、4.下车后以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

五、2023年吉林省醉驾不起诉标准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3、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济宁醉驾处罚标准2023年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将面临行政和刑事双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照,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照。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2)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醉酒驾驶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侵害不特定人群利益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最高可至死刑。

七、天津市醉驾免于起诉的标准

1、醉驾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7、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8、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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