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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呢(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admin3个月前609

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应当是收养关系主体各自满足登记条件,并且要求当事人具有收养意愿。比如收养人要满足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不存在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记录等。

一、

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

  2.送养人满足要求;

  3.收养人满足要求;

  4.收养收养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

民法典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中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三、

民法典中如何形成收养关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是否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是否成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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