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
书面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复议双方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复议机关审查的活动。其实质是通过行政程序纠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则是申请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
2.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即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
3. 申请范围。申请范围是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4. 复议程序。复议程序是申请复议的步骤和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环节。
二、书面复议制度的优点
书面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复议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1. 简便易行。由于书面复议制度不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只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即可,因此非常简便易行,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
2. 保护隐私。由于书面复议制度是申请人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申请复议,不需要当面陈述意见或者出庭应诉,因此可以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3. 提高效率。由于书面复议制度不需要申请人亲自到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因此可以大大缩短复议时间,提高复议效率。
4. 保障公正。由于书面复议制度是通过行政程序纠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可以保障公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