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遗嘱和遗书有什么区别吗,以及遗嘱和公证的区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共同遗嘱与分别遗嘱区别
1、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
2、分别遗嘱:父亲、母亲分别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包含了指定应继分和遗赠等事项。
二、遗嘱和婚内财产协议书哪个最有效
我认为遗瞩和婚内财产协议书,只有不违背双方的真实意图又不违法还比较公平双方都应该有效,婚内财产协议可能作的早点,遗瞩可能晚点,遗瞩是在完善婚内财产协议的基础上做了必要的修改,只要公平合理都应该有法律效力,因为遗瞩也没作公证。
三、立嘱与遗嘱的区别
1、答:立嘱指的是订立遗嘱的这个过程,在遗嘱之前。
2、而遗嘱是遗嘱立嘱人对自已的财产在其死后的处置的方案公告(公证、或涉及人全部或部分在场,有些情况下还要有证人在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遗嘱所涉及的人都可以主张完全按遗嘱人的遗嘱分配其生前的财产。不管所涉及的人是不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而且遗嘱对遗产的分配高于法律的分配顺序。遗嘱是要等到立嘱人死后才生效。
四、六种人不宜立遗嘱
1、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2、(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3、(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4、(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五、请问委托书和遗嘱的意义一样吗
1、二、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如果委托人的继承人对委托事项没有异议且委托事项尚没有完成的,受托人在委托人死后继续执行委托事务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书的内容有效并可以继续履行。
六、遗言和遗书,哪个更具法律效用
遗言和遗书,遗书更具法律效用。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6、符合以上2、3、4、5项条件的,遗嘱才有效,受法律保护;7、《继承法》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的有效性有详细介绍,建议查阅
七、立遗嘱人不会写字,签名是由他人代写,并有按手印,那么代书遗嘱有效吗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是:一、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二、由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代书人作记录。三、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全文,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见证人姓名。四、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若已经订立了代书遗嘱,欲审查其是否有效,须看其是否符合如下法律要件: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此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见证人不得中途离开,否则即构成见证的瑕疵,可能使代书遗嘱无效;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允许他人代签;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让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对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子女替父母写遗嘱会因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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