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从执行拘留之日开始算起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拘留期限内。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与家属见面的,但是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
一、
刑事拘留从何时开始算起的
刑事拘留从执行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
刑事拘留具体多少天可以见家属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拘留一般不可以见家属,只有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三、
刑事拘留去拘留所还是看守所
刑事拘留需要在看守所执行。看守所收押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1.送押机关需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
2.看守所对被拘留人员的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