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企业破产法第58条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和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企业资不抵债的最佳处理办法
当一个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申请破产,这种情况千万不要硬撑着坚持活下去,其实这样活得很累,你还不如赶紧破产之后重新再去办一家企业,这样呢可能会节约很多时间,关键是省去很多的债务,申请破产就相当于什么都不用还了,钱也不用还了。
二、买企业产的房屋遇到企业倒闭,企业会收回吗会赔偿吗
如果买的时候已经领到了由房管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那么就不会回收,即使回收也会有赔偿。如果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买房者为该企业原来的职工,那么在确定企业破产之后,政府会通过审核并补办相关权证的途径协助落实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买房者不是该企业职工,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和栋权、土地使用权等仍属于企业,主导该企业破产处理的这一级政府只会承认买房者有一定的使用权,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收回或引导你用略微优惠的价格优先购买所有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会依法对剩余资产进行拍卖,包括有明确产权的房屋,这种房屋经过拍卖程序后买卖的属于合法财产,没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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