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其中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二是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另外,物权变动的方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这四种。
一、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
1.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找法网提醒您,公信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
物权变动的方式
物权变动的方式如下:
1.债权意思主义
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2.登记对抗主义
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
三、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类
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单方行为。
第二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物的灭失、混同、加工、附合、法定期限的届满等。
第三类,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