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软件著作申请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软件著作申请以及什么是“软著”怎么申请呢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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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著”怎么申请呢
软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公司想要软件著作得到保护,就必须申请软件著作权,申请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
游戏版号如何申请有什么作用
一、游戏出版是什么?
游戏出版,行业内又叫“游戏前置审批”、“游戏版号申请”、“游戏出版备案”等。
游戏出版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游戏产品是电子出版物中的网络出版物范畴,游戏出版流程是出版物的出版过程。
游戏作品需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移动游戏内容规范(2016年版)》等法规通知,出版批准后才可合规合法上线运营。
为了大家好理解,我给做如下的比喻:
例如将游戏产品比作一个孩子,妈妈是著作权人,爸爸是运营机构,父母一同为这个孩子申请“身份证”,“身份证”就是“游戏版号”,既不属于妈妈,也不属于爸爸,“身份证”是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赋予孩子的一种法定证件。
二、为什么要做游戏出版?
因为游戏产品是电子出版物中的网络出版物范畴,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八章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大家好理解,我给做如下的2个比喻:
例如将游戏作品比作一本书,著作权人是写这本书的作者,运营机构是书商,上线的渠道就是书店,作者写完书,作者和书商想销售这本书来盈利,那么就要先寻求出版社来走出版流程,国家审批部门审核通过才可合法合规销售,如果没有出版,一是销售行为属于非法出版物销售,二是书店也不会接受,无销售渠道上架。
再例如将游戏作品比作面包,著作权人是面包生产厂家,运营机构是经销商,上线的渠道就是超市,超市是不允许不合规的面包进入到货架销售给消费者。
所以,不出版的游戏产品上线运营属于非法出版物。
三、不同的游戏类型如何划分?
游戏出版中的游戏类型分为国产游戏和进口游戏。国产游戏又分为国产网络游戏、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国产游戏机游戏;进口游戏又分为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移动网络游戏、进口游戏机游戏。
其中,国产网络游戏涉及有PC的客户端网络游戏和网页游戏;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涉及安卓和IOS等不同系统的手机设备和移动平板电脑等游戏终端设备。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又根据不同游戏玩法及内容分为第三条范围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和第四条范围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申请流程存在不同。
四、为什么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只有第三条范围和第四条范围?
因为这个范围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44号)中的“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该内容为《通知》中的第三条,所以称为“第三条范围”。
关于“第四条范围”为《通知》中的“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
所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除了“第三条范围”就是“第四条范围”。
详见:http://www.nppa.gov.cn/nppa/contents/312/23602.shtml
五、第三条范围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申报需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第三条范围”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产品本身需具备如下4个条件,分别是:
(一)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
(二)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
(三)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玩法的游戏;
(四)国产移动网络游戏。
针对上述的条件需要注意几点:如进口游戏、PC的客户端游戏、网页游戏不属于“第三条范围”游戏;还有游戏存在多类综合玩法,如涉及消除和经营、养成玩法,也不属于“第三条范围”而是“第四条范围”。
六、游戏出版中的进口游戏如何定位?
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均属于进口游戏:
(一)著作权人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
(二)著作权人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和国内个人、公司的合资公司;
(三)游戏产品著作权属于国外的个人、公司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公司和国内个人、公司共有的;
(四)游戏产品属于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某款游戏授权改编的;
其中,如果游戏产品只是使用IP授权,如动漫、小说、影视作品等(非游戏产品)改编为游戏,游戏著作权完全属于国内内资公司或个人,那么游戏可以为国产游戏。
七、单机游戏需要申请游戏出版吗?
对于我们常说的“单机游戏”我先给做下分类,如“网络下载或者中途需要网络的单机游戏”、“不需借助任何网络的单机游戏”。
“网络下载或者中途需要网络的单机游戏”,如游戏需要通过网络下载;或者游戏产品使用中涉及借助网络登录账号;或者借助网络完成费用支付;或者游戏中有通过网络传输来的弹出广告,满足上述任一情况的均不属于“纯粹”的单机游戏,而还是属于网络游戏,这个也是游戏行业在申请游戏出版时经常产生的认识误区。
对于“不需借助任何网络的单机游戏”才是“纯粹”的单机游戏,虽不是网络游戏,但依旧是电子出版物,也需做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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