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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从物权(住宅物权从何时开始拥有)

admin1周前705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什么是从物权,住宅物权从何时开始拥有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从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2. 什么是用益物权,举个例子
  3. 住宅物权从何时开始拥有
  4. 用益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5. 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6.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有哪些区别
  7. 物权确认的法律规定

从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

从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他物权他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

什么是用益物权,举个例子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举个栗子,我有套房,你租了,你就是用益物权人,而我是房屋所有权利人。

住宅物权从何时开始拥有

无论是商品住房还是经济适用房,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例如,开发商拿地时间是2000年,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A于2005年购买了该开发商的房屋,则其剩余的年限为65年(2070年-2005年)。需要注意的事,公房的产权年限与普通的商品住房是不一样的。

它的土地使用年限从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公房一般上市时要补交土地收益金。)例如,一个建成于1980年的公房小区,某栋楼在2000年第一次出现了二手房交易,那么这栋楼的土地使用年限就从2000年开始算起,到期时间是2070年。

用益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的特征和特点

你好,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有哪些区别

1、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2、存续期间不同。3、性质不同。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物权确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债务人是否要到场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到场,不到场的,只是影响债务人自己的权利而已;

一、作为债务人,面对担保物权确认之诉,可以选择到场或不到场;

二、不到场的,也可以由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没有任何人到场,法庭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他的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关于什么是从物权,住宅物权从何时开始拥有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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