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将导致双方身份关系的改变。因此,双方有必要在离开或不离开之前亲自宣布其立场。此外,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在“调解”之后,双方能否“解决”还必须由双方自己来决定。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必须亲自出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然而,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庭,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将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我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否则我仍将出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项规定一直被认为是要求离婚方亲自出庭的立法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失踪、丧失能力和患有严重疾病。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出庭的案件大致有两种:
1.无法通知被告出庭,因为他的下落不明。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通知了我,但由于各种原因我没有出庭。
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可以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第一类: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一方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可以公开送达应诉材料和法院传票,然后缺席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公告与应诉材料和法院传票一起送达,相关程序必须改进。一般来说,上诉法院应详细了解被告的近亲,并在调查记录中记录被告下落不明和无法联系的情况。此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以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条件允许的话,当地派出所可以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的,应当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民诉法》)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要求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向失踪人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类:如果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告知自己因各种原因拒绝出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不愿意离婚为目的,接到法院传票,不出庭。对于这种离婚案件,分为两种情况:
(1)我真的不想出庭参加诉讼,但我可以向法院书面陈述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二)本人既不出庭,也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对于这类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可以是
2.在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不愿意与法院合作,并由于各种因素拒绝出庭,如离婚后对被告缺乏适当的照顾,从而妨碍案件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处理此类离婚案件,首先要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和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配合法院工作,代表被告出庭,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的父母和成年子女仍不愿意通过法院工作代表被告出庭,他们可以与被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所在地巡回,就地办案。
如果你在离婚诉讼中遇到一些困难,你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