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被告未登记,结婚仪式后同居四年,生了两个孩子。男方起诉解除同居,返还彩礼。法院裁定彩礼已用于同居,不予退还。案件二:原被告未登记结婚,结婚仪式后同居六个月,男方起诉要求退还彩礼。法院认定,彩礼包括:现金4万元,买三金1万元,看房2000元,共计5.2万元。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1万元。
当事人问我: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查明后应当予以支持。那么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要求返还彩礼呢?这个问题我回答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返还彩礼的比例和数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遵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彩礼附在婚约上,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婚约的成立、交往、解除都是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所以双方的纠纷离不开风俗习惯的作用。解除婚约,涉及返还彩礼时,应遵循当地习俗。
2.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婚姻法在办案中应当适用的原则,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赔偿和损害赔偿上。结婚彩礼纠纷和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个人关系上基本相同。但婚姻纠纷是建立在现有的夫妻关系基础上的,而婚姻彩礼纠纷则发生在准备结婚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彩礼纠纷时,继续适用照顾无辜方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摩擦时,需要用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一原则和诚信原则一样,与伦理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彩礼之争可以反映出道德问题。婚约的履行完全以道德为标准,双方的纠纷反映出道德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利用双方的利益平衡来判断是否公平,以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判决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案例一,男女双方同居四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官决定不退的原因:第一,在广大农村地区,举行婚礼,同居一直被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了一家人,订婚自然过渡到结婚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人们心目中,接受彩礼的女人会从大姑娘变成儿媳妇,道德评价会降低。按照习俗,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退;其次,两年限制主要基于上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都想长久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没有结婚登记,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还是要退的。同居期限主要参照诉讼时效确定。第三,虽然
案例二,男女双方同居六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子女。法官决定减少返还的金额。原因:
1.因支付彩礼原因解除婚约的,可酌情减少彩礼返还金额。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们当地的习俗,如果解除婚约是由支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是不退的,或者退的金额是减少的。由于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无强制履行的特点,感情无法用财产来衡量,所以使用“因支付彩礼原因解除婚约”的表述,而不是“错方”一词。其次,其他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婚姻合同的任意解除,在一定情况下,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再次,在减少彩礼返还金额时,规定了一个比例,既照顾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合理的限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根据支付彩礼一方的过错程度和双方的经济情况,在10%至50%之间进行裁量。
2.男女双方共同居住不满两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酌情降低彩礼返还金额。
3.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可酌情减少返还彩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