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李冉和张民都是北仑区人,婚后生了一个儿子李旭光。2000年6月,24岁的李旭光和23岁的江西姑娘黄相遇并相爱。相处一年,遭到李冉、张敏的坚决反对。他们非常恼火,因为他们的儿子背着父母和一个外国女孩在一起一年了。但恋爱中的李旭光执意要嫁给黄,因此与父母产生矛盾。李冉、张敏几次劝说李旭光与黄分手,儿子断然拒绝。2002年10月,他用做照明生意的积蓄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25万元)。李冉和张民觉得儿子太过分,于是在同年10月21日在当地报刊上宣布与李旭光分居。11月10日,李旭光和黄登记结婚。2004年7月,李旭光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得知儿子的死讯后,李冉和张敏赶到儿子家,要求的儿子买房,并在婚前先交5万元押金。黄拒绝了李冉、张敏在的继承权,理由是李冉、李旭光与父亲(母亲)分居,没有继承权。于是,李冉、张向法院起诉黄,要求的儿子李旭光赔偿遗产共计30万元。
[搬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冉、张民在报纸上声明与李佳的父亲(母亲)分居不符合法定的继承权丧失,该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李冉、张民对儿子李甲与刘的继承权是平等的。由于该房屋及押金均为李旭光婚前财产,故该房屋及押金应由李冉、张民、黄平分给。宣判后,原被告和被告均表示将服刑。
[问题]
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受扶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