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文本显示大小选择:[中]
通过亲子鉴定后,胡先生发现自己养了十几年的孩子和自己没有关系。愤怒之下,他起诉前妻吴某,要求对方赔偿他十多年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向原告胡某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胡先生于1992年登记结婚,之后吴某生了一个儿子,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2005年,他的前妻吴某以意见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士泰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法医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胡先生与该子女无亲子关系。2005年,法院判决胡和吴离婚,孩子由抚养。
胡老师认为前妻长期欺骗自己,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还侵占了自己的计划生育指标。现在胡先生年纪大了,身患重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育的机会。被告的行为使胡先生无法传宗接代,抚养子女防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因此,他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吴某返还十余年的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32万元。
胡先生的前妻吴某认为胡先生的赔偿请求不合理,因为孩子主要由被告本人抚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但承认孩子不是原告生的。
法院认为,原告与孩子没有亲子关系,没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误将孩子抚养为自己和被告的婚生子女。胡先生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合理的部分要支持,过分的部分不要支持。因被告在婚姻期间生育他人、隐瞒真实情况的错误行为,严重伤害原告感情,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应给予相应赔偿。根据有关规定,法院裁定,胡先生的前妻向胡先生支付了2万元抚养费和5000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