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决定了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否则功能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以实现上述目标,同时不损害错误一方未来的生命。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主要借鉴民法中的几个法律因素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但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从中获利,侵权的后果往往仅限于无辜一方的精神损害。
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中的一套标准来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错误一方和受害者之间,因此应更加注意惩戒和制裁错误一方,以安慰受害一方。在具体情况下,要分别从错误的一方和受害者的角度考虑。
1.错方的标准。1)故障程度。过错程度可以通过错误一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况反映了他们的主观恶意,不同情况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是不同的。比如,错误一方肆意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屡教不改但未悔改,甚至因婚外恋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大于错误一方的秘密方式和内疚。2)承认错误的态度。错误一方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如果错误的一方主动承认错误,事后安慰受害者,并试图获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容易克服。反之,如果冒犯方仍然傲慢,无意认错,甚至骂人,暴力抛弃,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错误一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错方道歉,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错误一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出来。3)错方的经济能力。错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更应该重视错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他们过分坚持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实质性的不平等。如果不考虑错误一方的经济能力,按照公约甚至内部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就会导致这样的后果:富人可以用微不足道的赔偿金额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付出很小的代价,达到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因赔偿金额小而无法获得心理安慰,离婚损害赔偿功能无法实现;而经济条件不好的有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巨额赔偿而无法维持未来的生活,从而忘记离婚,被迫维持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从而达不到离婚自由的目的。
此外,考虑错误一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不管错误的一方的情况,判给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很高,并且在实践中不执行
2.受害者标准。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抵抗和恢复能力不同,所以同样的过错行为对不同的受害人产生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者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在受到同等侵害时比男性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处于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性格敏感、感情认真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和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2)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经济状况。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达到他/她的期望和安慰,有时甚至影响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的生活。对于经济条件好、对方经济条件好的受害者,小额赔偿根本不能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但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靠错一方,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还必须抚养孩子。少量的损害可能会给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损害赔偿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以受害人财产损失为重点。无论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赔偿或人道主义考虑如何,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根据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