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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admin5天前154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和湖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林地权属确认是哪一级政府认定如何确权的
  2. 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第24条
  3. 湖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4.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去哪里办
  5. 林权证登记管理条例
  6. 林地权属证明需要什么
  7. 林地纠纷处理最新规定

林地权属确认是哪一级政府认定如何确权的

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证。

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山林权属调解处理办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一级政府就可以进行处理了。

单位之间的林权纠纷,应该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去哪里办

林地权权属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我假设你如果是在农村的话,帮你办理林权证的部门为乡镇级别的林业工作站,需要你提供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文件,然后由乡林业工作站盖章后,要快的话亲自到县林业部门去办理,其办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领取一套申请表,并将所有的项目填写完整,交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

2、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需要补充的材料会另行通知;

3、如果材料完整,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会决定能否办理林权证;

4、办理时间一般为3个月,加盖政府公章即表示办理完成。

林权证登记管理条例

本题所称的林权证登记管理条例,应该是指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地权属证明需要什么

林地权属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画同实地结合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它由管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林地纠纷处理最新规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关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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