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拘传条款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66条和119条,其中规定了拘传的时间和要求等。需要注意的是,拘传和拘留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决定机关不同。
一、
刑诉法拘传条款有什么
刑诉法拘传条款人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
拘传和拘留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拘传和拘留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决定机关不同,拘留需要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要法拘传票,拘传是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三、
抗拒拘传的后果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